3. 世界貿易組織的農業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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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農產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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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前,農產品貿易根本沒有國際規則可依,各國可因應各自的需要,設立補貼、配額和關稅等制度,以保護本土的農業。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稅貿易總協定將農產品貿易歸入世貿的工作範疇。
世貿的《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在1995年正式生效,並於 2001 年開始進行檢討。其宗旨為「建立一個公平的、市場主導的農產品貿易系統」。《農業協定》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農產品貿易自由化,期望各國政府在支援本土農業的同時,減少扭曲農產品市場價格,並提高市場准入程度,促進出口。
世貿的《農業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市場准入(market access):巿場准入是指一個國家的產品可以進入另一個國家巿場的條件和範圍。《農業協定》要求成員國提高對農產品的市場准入,即開放國內農產品市場予外國進口農產品。農業協定要求各成員國簡化貿易壁壘,除消配額等限制、降低關稅、或取消非關稅措施等。
2. 國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國內支持是指政府對本土農業所提供的各項支援,包括產品補貼、價格保證、基礎設施、科研和技術支援等。《農業協定》要求成員國政府支援本土農業時,要減低對農產品市場價格的扭曲。
3. 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出口補貼是指政府對本土農產品出口商所提供的各項支援。《農業協定》要求成員國政府降低現有的農產品出口補貼,並禁止引入新的補貼。
按照協定,屬發達國家的成員國須在1995年起的五年內落實大幅度減低關稅、減少補貼和國內支持。考慮到貧窮國家有廣大人口靠農業維生,貿然開放農產品品巿場會對國內農民造成嚴重衝擊,因此《農業協定》給予發展中國家較寬鬆的條件,可在10年履行這些承諾;而低度發展國家更可獲豁免,不用削減關稅(樂施會,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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