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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這是世界貿易組織轄下的一項國際協議,簡稱TRIPs,自1995年生效。這項協定是把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則,引入國際貿易制度內,讓新發明及新設計產品和服務的商業利益得到保護,讓發明者有權阻止他人使用其發明和設計,或有權向使用者索取費用。由於不同國家對保護知識產權有不同法規,在貿易時容易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紛爭,這協議有助提供國際公認的一致法規,減少爭端之餘,又可鼓勵更多創新發明。
詳解
協定涵蓋多個範疇,如專利權、版權、商標、產品設計等,每個範疇均有具體規定。協議內容繁複, 主要包括:
一. 把「新發明產品」及其製造過程的專利權期限劃一為20年;
二. 把生物科技和藥物知識產權納入保護範圍,涵蓋與生命攸關的救命藥物,以及動植物等生命資源(例如種子);
三. 以1995年開始計算,發展中國家有五年過渡期,最低度發展國家則有十年(及後限期延長至2016年)。
批評
由於新發明的藥物能享有最少20年的專利,在這期間,其他生產商不能製造或進口較便宜、但配方和療效均與專利藥物無異的仿製藥物;因此,這項協定成為了貧窮人和貧窮國家的重要發展障礙。由於專利藥物價格高昂,窮國病人因無力購買,令他們失去治病機會。例如在1997至2000年,39家跨國大藥廠就愛滋病藥物專利權,聯手控告南非政府,雖然廠方最後撤消起訴,但三年的訴訟期間,南非約有40萬人死於與愛滋病有關的疾病。
後來,由於問題受到廣泛關注,TRIPs遂於2001年後有所修訂,容許成員國可因應公共衛生的需要,彈性處理條文;另外,又同意最低度發展國家可延至2016年才實施藥物專利制度。在2003年,再進一步容許沒有能力自製藥物的國家,可以入口仿製藥。可是,因為新發明的藥物相當有限,很多藥廠為了圖利,把舊藥物的配方稍作改動,以舊酒新瓶的方式推出市面,以延長專利權。因此有關安排一直備受外界質疑,未能確保窮國人民的醫藥權利。
例子
以印度為例,她是全球仿製藥物的最大供應國之一,大約有67%出口到發展中國家。在2007年,瑞士諾華(Novartis)製藥就該公司一種成份稍作改良的治療白血病藥品,向印度政府申請專利註冊,惟印度專利法不容許只有輕微成份改動的藥物作全新的專利藥申請。於是,諾華不服,在2007年1月向印度法院興訟,挑戰印度的專利法。諾華一旦勝訴,意味著發展中國家的仿製藥生產將受到抑制,數以百萬計癌症、愛滋病及糖尿病病人將被迫依賴貴價專利藥,生命大受威脅。最終,印度法院裁定諾華的法律挑戰不成立,才使貧窮人的醫藥權和公眾健康不致受到威脅。
相關概念:
世界貿易組織
知識產權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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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延閱讀:
「無窮校園」網站專題文章–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對發展中國家公共衛生的影響–南非政府的案例
http://www.cyberschool.oxfam.org.hk/articles.php?id=87&page=3
「貿易要公平」網站–諾華藥廠挑戰印度專利法
http://www.maketradefair.org.hk/trad_06/concern5_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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